浙商基金连基金业协会也骗? 违反广告法,更有公司法
日前,老衲发文深扒浙商基金之二《公募基金首位科学家又出来骗了,浙商基金的小微公司气质妥妥的》,直指浙商基金四大骗,没想到后续故事越来越精彩。
有错不先检讨,第一反应是清除负面舆论,还未果
四大骗具体内容请看自行检索上述文章。
微信文章发布后,接到微信公众号被投诉的通知。投诉人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注类型为文章侵犯名誉/商誉/隐私/肖像。
文章发布时间为6月22日下午5点30分,接到被投诉的通知是在下午6点34分。从发文到获悉浙商基金投诉,时隔1小时4分,由于是浙商基金公司主体投诉,是需要上传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彩色原件扫描件或数码照。
因此对基情小猴文章的投诉是公司行为,动用了公司营业执照,也就意味着起码是浙商基金副总经理或督察长级别的高管才能做出投诉的决定。
很遗憾,从时间上判断,浙商基金的高管们没有在第一时间检讨自己广告营销是否存在问题,而是在第一时间做了投诉,试图消除负面影响。
估计浙商基金遗憾的是,截稿前,基情小猴公众号接到微信公众号平台通知,投诉不成功。
举报浙商基金,又发现违反公司法
更重要的是,拨打浙商基金在工商登记预留的电话号也无法联系到浙商基金(在此建议浙商基金至少学下所谓的经济城帮助小微企业代开公司,提供工商注册、税务注册、和财会,纳税等等的一条龙服务。至少有人在岗,文件有人签收,电话能打通)。
浙商基金毫无疑问,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公司的注册地和经营地要一致的相关条款,而且是查无此人、电话不通的那种。
What,如果不是监管权限问题,浙商基金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查询可知,工商等部门在一家公司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公司,该公司理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公司实际地址和注册地址不一致,这样会导致公司的经营脱离于当地工商部门的管理。更极端的是如果投资人因纠纷要起诉浙商基金,法院会因为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在一处,而产生究竟由注册地还是经营地所在法院审理的问题。
换言之,工商部门找不到浙商基金,投资人如果起诉浙商基金,法院传票也没人签收。
欺骗基金业协会,或基金业协会效率太低?
第二种可能是浙商基金就是申报的办公室在杭州,就意味着浙商基金申报材料时欺骗了基金业协会。
关于浙商基金注册地与经营地不符,专业人士从《公司法》的角度给出如下诠释和可能获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时期人。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证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证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一般处罚:按违反《公司法》,处罚依据按《条例》。